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教师法》第8条第1项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机关实施其职能的根本依据和手段。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论什么人,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破坏法制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制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法制观念的强弱是衡量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重要标准,教师做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更应该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国家、社会和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还要教育他的学生尊纪守法。
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这一行业的特点决定的。教师的职业道德包括:道德品质、思想观念、对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学生的感情、自身的行为习惯等等。也就是说,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坚定的思想观念和理想,对教育事业无限忠诚,对学生充满爱心,自身的行为习惯符合社会规范要求。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师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道德必须懂得党一贯的教育方针,那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党的教育方针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正发《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的:“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目前,党和国家非常强调素质教育,强调全面素质品德的培养,反对把考试分数作为衡量一个学生优劣的惟一标准。
为了完成好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还应当自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都是学校为培养合格人才制定的,这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化,也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
3、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法》第8条第3项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轩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各类学校对学生施行的教育无外两种。一种是科学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学生传授有关知识和技能。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外还有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在这方面,道德要教育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教师应以宪法中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为导向,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一个不爱国的人,将来再有本领对祖国也是无用的。中小学是进行思想、道德品质、人生观教育的主要时期。这时期会影响他们的一生。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学校目前的德育工作,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应当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大改革工作力度,克服“一手硬,一手软”和忽视德育工作的倾向,努力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视德育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把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同积极学习世界上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结合起来。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对学生进行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义务,是教师最重要的义务,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教师不仅应当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还应当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离不开社会。教师应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带领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做为教育教学内容的一个方面。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法》第8条第4项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民展”的义务。
教师不仅要关心、爱护学生,而且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没有不好的学生,只有不好的教师,学生由于自身条件,所处环境等各方面的影响千差万别,个性差异也很大。作为教师要体贴关心他们,针对他们不同的特点、需要施教。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个别有缺陷、毛病、落后的学生。应该像母亲一相爱护他们,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在这方面,绝大多数教师是好的,他们博大的母爱融化了无数坚冰。但也有个别教师忘掉了一个人民教师应有的职责和爱心。不仅简单、粗暴地对待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而且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对他们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影响极为恶劣。2000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周日说法栏目登载:湖南桃源县架桥乡中心小学某年级学生艾某,由于用脚踏坏寝室门而态度又很不端正,被该校班主任教师责罚跪地认错,并用教鞭抽打艾的腿部,接着命令全班55名学生依次排队各抽打艾某两记耳光。110记耳光重重地落到了年仅11岁的艾某脸上。使其心灵受到了重大创伤,生活和学习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后艾某在其父亲的支持下,将该教师告上了法庭。
5、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教师法》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关心爱护学生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对于来自各方面的不利于学生成长的现象进行回击。使学生不致受到外界的伤害。目前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况大致有这么几种:
(1)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严重摧残了孩子的心灵,使他们失去了学习兴趣,失去了童年快乐。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违背了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使学生的全面发展受到了影响。当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要采取切实措施把中小学生从过重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还给孩子们一个“金色童年”。在一些学校,在考试和升学压力下,一些副科不受重视,运动课变成了作业课,学生苦于应付频繁的考试和大量的习题,培养个人兴趣和爱好的空间减少,学习动力不从心兴趣严重欠缺。片面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带来的是学生知识和素质的“畸形”发展。某省在对中小学生健康状况的调查中发现:在视力、耐力、速度、力量、柔韧性等指标上已经出现下降趋势,近几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完全合格的仅占15%。做为教师,应该为推进素质教育而努力。
(2)对来自学生家长的侵害行为也要管。天下没有父母不爱自己孩子的,但关键是怎样爱。在这点上家长们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恨铁不成钢,打骂孩子,家庭成了刑讯室。教师应告诉家长们,应该尊重孩子的人格,他们虽然小,但有独立的人格。打骂孩子不仅是错误的教育方法,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护短,溺爱,娇惯孩子。使孩子养成了胆小,自私,以我为中心,经不起任何风流,实际上也害了孩子,这样的孩子走向社会很难独立地生存和发展。教师是除父母外离孩子最近的人,有义务、有职责帮助家长用正确的教育方法教育孩子。告诉他们,孩子不是你的私有财产,他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
(3)抵制来自社会的危害。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在这方面,全社会都有责任保护孩子。教师更是责无旁贷,要教育孩子远离精神鸦片,接受一些健康有益的东西。要给孩子创造健康有益的环境,组织一些有助于他们正确成长的活动。孩子对社会黑暗认识不足,又没有社会经验,很容易受到伤害,作为育人的教师,有义务为孩子们挡住来自外中社会环境的毒害。
6、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8条第6项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内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教师是教育别人的,自己有一个先受教育的义务。而且要不断学习,活到老,学习到老。才能不断补充新的东西,以满足学生的需要。
目前,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业务上讲:还有不少教师未达到规定的学历。在思想下海水平等其他方面也有待提高。总体来讲,我们国家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质;(2)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教学机智和对学生理解、洞察、忍耐、统一等指挥能力;(3)精通所教学科,并能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与动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素养,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5)有高度的语言素养;(6)有组织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以及探索、开拓的创造能力;(7)有健全的体魄。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